應急[2021]34號文件:公眾聚集場所10項消防安全管理要點!
發布日期:2021-06-12 瀏覽次數:572
根據近日最新修改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應急管理部發布了全面實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告知承諾管理的通知。以附件的形式發布了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標準要點。
具體內容整理如下:
本標準所列要點為現行消防法律法規中具有普遍性的規定,公眾聚集場所的具體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詳見現行消防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1.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安全管理;
(2)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
(3)消防(控制室)值班;
(4)防火檢查、巡查;
(5)火災隱患整改;
(6)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7)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制定及消防演練;
(8)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的組織管理;
(9)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
(10)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2.消防安全操作規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消防設施操作和維護保養規程;
(2)變配電室操作規程;
(3)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操作規程;
(4)燃油燃氣設備使用操作規程;
(5)電焊、氣焊和明火作業操作規程;
(6)特定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
(7)火警處置規程;
(8)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3.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根據單位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完善。
1.明確用火、動火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用火、動火的審批范圍、程序和要求,電氣焊工的崗位資格及其職責要求等內容。
2.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禁止在室內燃放冷焰火、煙花爆竹等類似物品;
(2)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
(3)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制度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周圍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4)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營業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5)商店、公共娛樂場所禁止在營業期間進行動火施工。
3.用電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電器產品應選用合格產品,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電器產品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應由專業電工操作;
(3)不得隨意亂接電線或超負荷用電;
(4)定期對電氣線路、設備進行檢查、檢測;
(5)電器產品靠近可燃物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
(6)營業結束時,應切斷營業場所的非必要電源。
4.用油、用氣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合格正規的氣源、氣瓶和燃氣、燃油器具;
(2)可能散發可燃氣體或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
(3)建筑內以及廚房、鍋爐房等部位內的燃油、燃氣管道及其法蘭接頭、閥門,應定期檢查、檢測和保養;
(4)營業結束時,應關閉燃油、燃氣設備的供油、供氣入戶閥門。
(5)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管路的設計、維護、保養、檢測,必須符合有關標準和管理規定,并由經考核合格的安裝、維修人員實施作業。
1.購買和使用質量合格且取得規定市場準入資格的消防產品,消防產品的出廠合格證、質量標識等資料應當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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